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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校园卡管理规定
2017-03-28 16:07  

华侨大学校园卡管理规定

 

为加快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步伐,确保校园卡相关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及校园卡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方便师生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实现全校统一的身份认证以及各种高效的管理,最大程度保护广大校园卡用户和学校的利益,同时为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和用户的行为,使校园卡工作有章可循,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卡系统,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校的校园卡管理工作,挂靠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学校校园卡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校园卡日常卡务管理、商户管理、财务结算以及相关的部门综合协调工作。泉州、厦门校区及华文学院各设卡务服务部,各卡务部人事关系归属各校区,业务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商务消费、门禁管理、机房管理、代扣代缴等功能的卡片。今后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发放具有身份认证、金融功能或查询功能的卡片。

第二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四条 校园卡的分类及使用对象

校园卡分为两类,即正式卡、消费卡,其中正式卡包括教师卡、学生卡。 消费卡只具备消费功能。

一、正式卡(教师卡、学生卡):教师卡的办卡对象包括学校在册的教职工、大集体工人、人事代理、项目制、聘用教师等人员;学生卡的办卡对象包括华侨大学统招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人员。

二、消费卡:消费卡的办卡对象包括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员工;教职工家属;附属中小学学生;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举办的非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学生;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

第五条 校园卡的办理

校园卡的办理须填写《华侨大学校园卡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表格可到各校区卡务部领取或到校园卡主页下载(http://ecard.hqu.edu.cn)

(一)正式卡

每学年新进教师和学生一般采取批量制卡,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与人事处、财务处、招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共同完成信息采集、制卡及发卡等工作。个别新调入的教职工和零星入学的新生须填写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教师卡由人事处审核,学生卡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

(二)消费卡

1.学校各单位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员工,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等)办理。

2.教职工家属凭与其有直系亲属的校内正式职工校园卡及户籍证明办理。

3.成教学院、附属中小学学生凭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办理。

4.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申请表经主办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主办单位到各校区卡务部办理。

5.以上人员如果用卡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可办理租卡业务。

第六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一、教师卡有效期为10年;

二、学生卡有效期一般根据学制安排:全日制本科生的卡有效期一般为4年;研究生的卡有效期一般为3年;高职专科生的卡有效期一般为3年;

三、消费卡的有效期为2年。

第七条  校园卡的延期

一、对于延期毕业的学生,本专科生由教务处在7月底将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报送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 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在2月底及7月底将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报送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

二、教职工的校园卡有效期满后,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根据人事处的档案资料办理延期。

三、对于有效期满的消费卡,如需继续使用,须持本人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时限最长为2年;消费卡可以多次延期。对于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可终止该卡的使用,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  校园卡的终止

调离、辞职、离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校园卡应用子系统的功能以各职能部门确定的时间终止;对于办理毕业、退学等手续的各类学生,校园卡应用子系统的校园卡功能以各职能部门确定的时间终止。以上人员的校园卡留作纪念不回收,其身份转换为校友身份,只具有消费功能。

第九条 相关业务

一、校园卡的挂失与解挂

申请校园卡挂失与解挂,持卡人可通过校园卡语音电话、校园卡网站、圈存机自行操作,也可以持本人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到各校区卡务部办理;无证挂失、代办挂失等均不予受理。

二、换卡及补卡

由于校园卡信息变动需要换卡的,需重新填写《华侨大学校园卡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因原卡丢失而申请补卡的,须出示之前办理校园卡的相关证件方可办理。

第十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制卡费用管理

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首次制卡费用由学校承担;因卡片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要补卡、换卡时,需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直接从持卡人校园卡账户扣除;办理消费卡需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消费卡出租收取租金10元,退卡时经卡务部确认若有损坏或丢失收取工本费20元。由于系统更新需更换新卡,原购买的校园卡报废,制卡工本费不退回。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按规定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如下成本费用支出:

1.校园卡制卡成本及相关耗材支出

2.支付临时工岗位补贴

3.值班及加班补贴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人员值班及加班补贴、临时工岗位补贴标准由财务处及人事处核定。

第三章 商户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以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向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申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审核后成为学校校园卡系统的商户。

第十二条 商户必须在校园卡系统所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并按规定支付校园卡系统设备使用费、结算单据费等,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帐务清算和核查。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有责任为商户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检查。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中心作为最主要的校园卡商户,有义务为师生提供校园卡现金充值服务,并接受财务处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警示性条款

第十四条 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

第十五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持卡合法人经济损失或其他问题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 影响系统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经查核, 移交保卫部门依学校有关条例处理, 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否则一经发现,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触犯法律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侨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规定(试行)》(华大综〔2006〕6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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